房贷政策变化是不是退房的理由
时间:2023-06-13 19:48:16 2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政府贷款政策的变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在实践处理中,不同的法官可能也会各有见解。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天灾、战争、罢工等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情形。而房贷政策的变化其实某种程度上讲,是可以预料的,房价过高是重所周知的事实,政府也多次表示要调控,此前房贷政策也有过不断调整,控制房贷其实是一种常规手段,只是何时开始、控制到什么程度是不确定的。

(二)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在现实中很多购房者都是通过贷款来实现购房的,如果无法贷款或贷款额度大幅提高,很可能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约定的房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房贷政策的变化如果影响到购房者贷款,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这种变化和影响构成“重大”,那么购房者就有理由要求以情势变更为由解约了。

在这里提醒购房者注意,贷款新政的变化并不能直接认定构成“情势变更”。每个购房者自身情况不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不同、新政对具体交易的影响也不同,而且情势变更的认定要求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影响都要达到“重大”的程度,何为“重大”,这肯定是要根据具体的案子去具体认定的。

不能贷款能退定金吗

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一)在实践中,如果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应该优先适用约定。

实际上银行贷款政策的变化,甚至是对贷款幅度的不同掌握对购房者是否能顺利取得贷款的影响一直是存在的,因此购房者在签约时要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因贷款不利对购房者的影响。

有的开发商在起草合同中,在贷款条款之外,如果增加了一些另外的条款,就可能给购房者造成大麻烦,比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如果购房者本人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的变化等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贷款,购房者须在多少日内自行筹款,支付余款。”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通常认为,购房者是有自信在无法取得贷款的情况下,能另筹款项的,就很难适用上面说的“情势变更”条款了。

(二)只签订《认购书》,并交付定金的,可要回定金。

很多时候,购房者与开发商最先签订的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一份《认购书》,由买受人交纳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对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担保。

《认购书》里的定金是为了保证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因房价等原因不愿意签订,则定金不返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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