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新政,在公积金贷款条件方面取消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余额支付首付款“二选一”的限制。新政实施后,缴存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和拟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自行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贷款所购住房的首付款,最大程度地在购房过程中使用到公积金支持。贷款新政实施后,新建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备案表,从贷款受理要件调整为贷款发放要件,即以前需要有了购房合同备案表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新政以后没有完成购房合同备案也可以先申请公积金贷款,等公积金贷款发放时再提交备案表即可,将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整体提前。
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
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1.具有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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