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移动电话、电脑、空调、摄像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二)有高价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股票的家庭;
(三)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的,一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五)出资购商品房、新建房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六)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乡(镇)或社区(单位)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七)连续两次不按月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八)虽然父母独居,但其子女平均工资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九)有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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