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事故导致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通常是不会获得批准的。
然而,如果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了如下列举的财产损失,那么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并且该请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首先,包括维修受损车辆所需支付的费用、车辆上所承载物品的损失以及对车辆实施救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其次,当车辆因为灭失或无法修复而需要购买一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与受损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时,其所产生的重置费用也属于可以索赔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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