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术签字方面,并不一定需要病患所指派的直系亲属参与其中。
我们医疗机构在进行手术操作之前,都必须首先征得病患本人的明确同意,同时还应当得到他们的家属或者亲友的认可与签字确认;
倘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未能顺利获得病患的意见,那么我们也会寻求其家属或者亲友的共同认可并且进行签字确认;
当遇到更加紧急的情形,例如病患无法亲自表达意愿且没有家属或者亲友在场协助处理,此时我们将不得不请求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受权执行人员进行批准后方能开始手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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