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3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8月12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集体土地上自住房屋的,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关于拆除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海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国人的房屋,另有法律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件的所有人(包括代理人、国有房屋及其附件的国家授权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第五条房屋拆迁实行先补偿后拆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符合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七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城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建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红线图等);
(三)有不低于80%的安置补偿资金;
(四)有合法财产权,建设质量合格的安置房或者有基本生活设施的周转房;(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拆迁本单位房屋时,应当提交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被拆迁人,或者房地产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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