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3-12-09 00:26:45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项城市区拆迁补偿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河南拆迁补偿政策

全省征地补偿安置费均有上涨

据了解,按照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地价标准每过两三年就应调整一次。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由各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决定,并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区位条件、人均土地数量、当地群众对土地依赖程度等多种因素。

河南省此前执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开始实施,和3年前的标准相比,城乡综合地价此次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郑州市建成区三环以内和部分办事处的村庄,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每亩22.5万元,而调整后的标准中,与此区域大致相当的地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每亩20万元。驻马店市上蔡县韩寨乡康湖村,在此次调整前,补偿安置费用为每亩3万元,调整后为每亩3.7万元河南拆迁补偿政策河南拆迁补偿政策。

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此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每亩4.2万元,如今调整到5.5万元,上涨了近31%。而“地王窝”郑州龙湖区域,此前龙湖办事处除陈岗村的部分土地外,其他集体土地每亩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6.88万元,而此次调整后已经达到10万元,同比上涨了45%。

补偿多少钱

新的河南拆迁赔偿标准已经公布,社会各界均可以查询。

进入官网查询的具体步骤是这样的:打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下拉页面至“市场信息”栏目,在页面右侧有“征地补偿标准”字样,单击之后即可进入搜索页面河南拆迁补偿政策文章河南拆迁补偿政策,搜索得到的页面包含“区片编号”“征地补偿安置费”“区片范围描述”等,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分别依每亩和每公顷的标准予以表示,“区片范围描述”分为“乡镇名称”和“行政村”两栏。

河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第一章总则

规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综[2010]54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各地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规定本办法所指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规定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规定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规定各地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规定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规定为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鼓励先进,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规定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省辖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省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省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规定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分配给某地区的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该地区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Σ(经核定的全省年度拆迁面积×全省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30%+(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该地区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Σ(经核定的全省年度拆迁户数×全省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70%]×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其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户数。上述有关计划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规定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省辖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将本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总结报告形式,于次年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包括:1.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2.市、县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年度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年度市、县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4.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上报资料进行核查,对于未能提供拆迁许可证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要文件的,将不予认定。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规定,省财政按照上述分配公式,根据各市县当年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测算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底前拨付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从开始,省财政根据各市县经核定的年度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测算分配各地的资金规模,并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在6月30日前下达。

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要按旬按月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进展情况等,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规定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各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监督管理

规定各地财政部门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省财政将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应得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规定各地财政部门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附则

规定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计算和分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规定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规定本办法自1日起施行。

规定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拆迁装修赔偿》第六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四条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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