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
抵押权无效从性质上说虽然抵押权存在,但是任何一方在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之前,都是无效的。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它始是自始无效的。
抵押权撤销是在抵押权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在抵押权撤销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抵押权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抵押权就是有效的抵押权。
2、两者的法律后果各有所不同
抵押权无效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抵押权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履行前的状况。
二、抵押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6、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抵押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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