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武鸣区渔业船舶变更登记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受理
3、承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
4、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5、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6、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南宁武鸣区渔业船舶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
1.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2.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南宁武鸣区渔业船舶变更登记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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