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期持户口迁移证而未落户或丢失迁移证件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准入条件予以办理落户。
1、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条件的,凭相关材料,应按受理、审批权限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其户口;
2、对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应出具迁往地派出所未落户证明,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3、在本地出生,并且一直在本地生活从未在任何地方进行过户口登记的成年人,可参照补录的有关规定进行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根据四种不同类型的办理人群,需要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相应的证明材料。户口落好了,衣食住行就会方便许多,而且还可以和本地人享受同等待遇的福利和补贴。还有,非本地户籍的学生以及工作者也要关注自己的户口,如果所在学校或者单位发生变动,户口也要随之迁移。
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首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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