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代理为特殊的民事关系,涉及到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关于无权代理,法律为保护本人的利益,使其有追认权,为保护无权代理之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1)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催告权是善意第三人享有的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无权代理行为是否追认的权利,催告是为了使无权代理行为及早地得到确定,避免因被代理人的长期拖延追认从而使善意第三人遭受损失而赋予善意第三人的一项权利。
(2)善意第三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是指第三人在无权代理行为效力未确定之前,撤销自己与行为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设立第三人的撤销权,正是为了使第三人与被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撤销权属于一种形成权,第三人撤销权的效力在于,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前,善意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消灭该无权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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