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3、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4、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5、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6、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的不可替代性。
确认交通事故的事实,并不能凭空想象、主观臆断,而应该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换言之,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是确认交通事故事实的唯一根据,交通事故事实只能通过证据予以证明、证实。如果证据收集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不完整,就无法形成周密有效的证据链,从而无法确认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确认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则无法分析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当然无法确定当事人责任,更谈不上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也无法确定。因此,收集证据无疑是确认交通事故事实所必须开展的基础工作。
与其他行政、刑事案件相比,交通事故现场具有其自身特殊性。交通事故现场具有易变性、暴露性、阶段性、开放性、交通事故现场封闭保护短时性等特点,与之相对应,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也具有勘查过程一次性、时间紧迫性、现场勘查开放性、环境恶劣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在交通事故证据收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如果忽视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工作,查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分析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作将无从谈起,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将陷入十分被动的泥潭,交警部门的办案公信力将受到公众的质疑,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信访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因此,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在整个案件证据收集工作中处于最重要、最核心的位置,具有其他证据收集方法所无法比拟的不可替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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