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赡养费纷争案件当中,原告无法对反诉进行提请。
反诉理论上可以与当前诉讼请求以及诉讼标的存在差异。
然而,反诉必须满足以下严格条件:
首先,整个诉讼过程仍处在进行当中,且庭审辩论环节尚未结束之际,方可提交反诉申请;其次,反诉事项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范围之内,如果反诉案件恰好归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内,那么审理此案的法院由于职权限制,将无法合并审理反诉与本诉;再次,反诉程序必须能适用于本次诉讼程序;再者,反诉请求及本诉请求必须相互排斥或者说其中一项请求是另一项请求成立的前提条件;最后,反诉必须由被告方在本诉原告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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