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拘留完毕之际通常被视为该案的最终解决结果。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述,行政案件应依据以下情形得以正式结案:
第一种情况是针对当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其次是涉及调解程序的案例,当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并已得到全面履行;
同时,对于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并且已实际生效和执行;
另外,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极有可能构成犯罪,那将这种情况转变为刑事案件进行进一步审理也是结案的一个重要途径;
最后一种情况是经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之后,由于执行对象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如消亡或死亡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或无需再行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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