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可在合同中约定保障性条款,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签订前:1、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2、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3、了解目标公司的章程中是否对股权质押最初特殊规定。
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有什么
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人有:
1、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是间接的,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财产只归公司所有,不归质权人或出质股东所有,质权人在设立质权后,不能直接获得质物的管理和控制;
2、出质股权价值波动,在设立质权时,是基于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如果遇到经济衰退等问题,当时的股权价值会与实现股权质权时的价值不同;
3、出质人和公司的道德风险容易导致担保价值贬值;
4、股权质押无法摆脱股权差后债权获偿的短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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