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房屋拆迁立法的特点是乱。除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都订有地方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其他市、县,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拆迁办法。但这些拆迁条例、拆迁办法中不少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明显冲突。譬如,限制被拆迁人自主选择补偿的方式、抛开省一级人民政府规定而自订房屋估价办法等。因此,法院在审查行政裁决时应当特别注意对行政裁决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凡适用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裁决应当一律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予以撤销。
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将被纳入司法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把可诉行政行为由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工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决定适用或者不予适用。而这无疑将直接影响法院对工商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裁判。因此,工商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避免出现与上位法产生不一致甚至冲突的现象。同时,要对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合法性审查,为日常的工商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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