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令第3号),转让企业国有股权,须经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转让控股研究院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向控股研究院工业局提出申请,申请投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由工业局审核,规划局会签批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控股研究院作为转让方的书面申请报告
(2)**控股同意转让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办公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3)总经理办公室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转让作出决议。转让决议应当载明是向法人转让还是向自然人转让以及转让股权的比例
(4)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一般来说,应明确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
2.转让企业国有股权的批准或决定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并经当地政府审核的职工安置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包括对职工的债务
5.国有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因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方不再担任控制地位的,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有关债权债务协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职工安置计划的决议,应当附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七)转让标的企业最新资产负债表(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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