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只能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1、法定户籍证明是指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或者身份证,或者户口,派出所可以出具户籍证明。
2、常住居民的特殊情况,需要户籍证明的,可以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户籍证明怎么开?
一般办理户籍证明,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申请办理即可。如果户口本遗失,但急需户籍证明的,可以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到派出所加盖户籍章,临时作为户籍证明使用。如果在外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需要相关证件。
《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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