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让的法律要点
时间:2023-04-04 16:32:42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关于债务转让

(一)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的,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要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债权转让账务处理方式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项目)属于货币性资产,所谓货币性资产是指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固定或可确定的。应收款项属于流动资产,是因货物交易或劳务交易等原因产生,应向交易的对方收取的款项。既然应收款项属于货币性资产,那么在交易结算中,就可以用来计量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如果用非货币性资产和应收款项进行交易,那么,应当按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核算。但是在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难以找到确定的规范解决像下面这个例子中所涉及到的问题。

处理细则

(一)对于收款方公司而言,货物的销售符合收入确认原则,虽然没有收到货款,但是收到收取货款的依据,该依据虽然不是购货方的承诺,但是经过确认证实是付款方企业应收债权转让公司的债权,既然都是债权,那么应收款企业和债券转让公司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认销售收入。既然是收到12万元的应收账款,那么,收入应当按照这个金额确定。

(二)该项交易应当分为两步:第一步是货物交易,即:付款方公司的原材料以一定价格的价款销售给了收款方企业,并确认了应收付款方企业的货款。第二步是付款方企业没有钱支付货款,提出用应收债券转让方公司的债权抵偿,这一步算债务重组,按照债务重组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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