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决议在程序上应当合法,内容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主要可以基于以下原因: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董事会主席通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无权直接召集股东会会议。因此,未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长无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是否按照“通知”出席并表决,不应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这次会议并没有达到这一点,这属于召集程序的缺陷(程序不当)。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有必要参照公司章程判断决议是否存在瑕疵。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等场所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也可以作为请求撤销的理由。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缺陷的,股东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股东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有期限。为了促使利害关系人尽快行使权利,恢复稳定的法律关系,《公司法》特别规定了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股东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期限为提案日起60日。此期间为排除期间,不能中断或延长。因此,股东必须注意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但有时在操作中会遇到一些困难。股东大会未通知部分股东的,股东可能不知道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的通过。如果是董事会的决议,更可能是股东不知道情况。但《公司法》并未对上述情形作出特别规定(例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而是硬性规定“自决议之日起60日内”,确实可能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给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机会。在法律进一步完善之前,要求股东更加重视这一义务。比如,公司各方利益严重分化,因此必须主动了解公司的情况,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此外,作为股东,不需要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任何程序违法的决议(或内容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一些决议经过权衡后认为对自身利益没有损害,就不必提出来,以免使股东之间的关系僵硬。在不起诉的情况下,可撤销决议的效力在60天后不受影响。对该内容是否违法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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