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二十三条的具体规定是对扰乱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具体规定,而在这个认定过程中,造成交通阻塞、航班、列次等延迟,时间较长的,视为情节严重,而如果不接受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劝阻,甚至打骂劝阻人员,越演愈烈的,视为情节严重。并且如果要进行严格处罚的话,那么还需要看扰乱过程中的场所,不同场所扰乱的处罚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是控权法
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国首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显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之所以如此为公众关注,是因为这是一项与百姓生活非常密切相关的法律,是直接关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
治安管理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之一,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从根本上讲源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基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反思和检讨,是治安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警察滥用职权无疑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最具有现实意义的立法亮点。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改变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在区别对待这些特殊违法人群的同时,又能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维护法律的尊严,尤其体现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
特别值得一提的立法亮点还有设专章规范警察办案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回避的3种情形。
笔者期望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成为一部保障公民权益、遏制警察权力滥用的法律。事实证明,治安管理处罚是警察自由裁量权最容易滥用的领域,也是公民人身权益最容易受到警察侵犯的领域,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仅是一部管理法,更是一部悬在警察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式的控权法。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都应严格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监督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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