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儿落户条件
1.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2.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非婚生育的子女,无法确定生父或者生母的,姓氏应当随落户方姓氏。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3.父母有一方系省外户口的,另需提供省外父母一方《在外省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声明》。
4.出生未满6周岁的婚生子女,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办结;出生超过6周岁或非婚生子女或无出生证人员申请出生落户的,均需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5.年满6周岁未满14周岁公民出生申报户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接生医院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或者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亲子司法鉴定书,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6.年满14周岁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经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管理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按漏报补录户口办理。
7.公民出生后,父母失踪、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籍,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监护关系证明。
8.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申请子女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
9.申请材料:申请表一份,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父母双方的结婚证以及复印件一份、居民户口簿、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1.落户在企事业单位集体户的,另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落户证明及单位《集体户口簿》。
2.落户在租赁房屋的,另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
3.投靠亲友落户的,另需提供亲友的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并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能提供载明亲属关系的出生证、公证书等有效法定证件、司法文书或户籍档案的以亲属关系落户,否则以非亲属关系落户。
4.提供材料:申请表一份、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另外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②劳动模范证书或先进工作者证书或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
③被企事业单位聘为中高级管理或技术人员的聘书或人事代理单位(指与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接收的合同书;
④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入选市级以上各类优秀人才的各类人才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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