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无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2、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犯罪重的人受到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犯罪轻的人受到较重的追诉;4、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轻罪判决;6、其他徇私枉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徇私枉法罪构成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徇私枉法可以表现为下列几种基本形式,即: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
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人。
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受贿;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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