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对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应当根据过错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4、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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