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
(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
(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七)知识产权产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八)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九)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授权委托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
一、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步骤
1、注册为系统用户
为减少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时间和提高海关总署审核备案申请的效率,除特殊情况外,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都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提交。所以,备案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请前首先要注册为系统用户。系统用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必要的用户信息,以获取系统账号和密码。
2、录入备案申请数据
注册用户登录备案申请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
3、缴纳备案费
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将备案费(每项备案800元)汇入海关总署账户,汇款时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权利授权号或备案申请编号;
4、提交纸面申请书
将已录入的备案申请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或代理人印章,连同备案费缴款凭据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邮递至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5、补正申请
海关总署在收到申请人邮递的纸面申请后才开始进行审核。但是申请人可以通过备案系统随时了解海关总署受理、审核、核准和驳回申请的全部过程。申请人可以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意见,对其申请进行补正。
6、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总署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海关总署核准或者驳回备案申请,都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不退还原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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