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权利人追认并签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认可的,对被代理人无效。
相对人可以督促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追认。如果代理人没有表视为拒绝追认。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行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拒绝追认合同是否有效
拒绝追认的合同是无效的,拒绝追认合同,就是不承认合同有效,合同在追认前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或拒绝追认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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