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家庭而言,将按照50平方米进行产权面积的认定。
关于人均剩余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若已存在且无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则将按照人均50平方米作为认定产权并实施相应的补偿安置方案;如尚未完成建设的,则需按照相关类别区域内砖混结构住宅的重置价格支付款项之后,再以人均50平方米为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至于人均剩余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我们并不提供装修补偿。
而对于人均达到或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我们将按照上季度被拆迁房屋周边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进行补偿,如果该价格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包括别墅)的平均售价,则将按照平均售价进行补偿;若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部分,则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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