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股东表决权如何解释
时间:2023-08-14 20:28:21 3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股东表决权如何解释

《公司法》中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是指在需要作出某些决议时,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每一个股份就代表一个表决权,而不是按照人数来计算。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决议书怎么写

股东会决议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

2.通过的决议的具体内容,表决情况;

3.参会人员签订签字、盖章以及签字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股东会决议召开要满足哪些条件

股东会决议召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3.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如果具有法定的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则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n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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