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联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6-25 16:36:05 3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的规定如下:关联关系一般指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受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且该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一、新公司法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的缺憾

新公司法虽然在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有了突破的进展,但跟国外公司法相比,似乎仍然有所缺憾:关联交易的机会容易把握在控股股东手中,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容易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

我国目前仅对上市公司有表决权回避制度之规定,对非上市公司则没有。公司法对表决回避制度的规定限于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对容易侵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失于规范,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如何处理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处理方法如下:公司可以要求实施关联交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也需要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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