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必须遵循的规定
时间:2023-07-02 21:43:57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的出资形式有:

(一)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

(二)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财产出资。

未依法评估的,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定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认定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定价。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造成出资财产贬值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投资者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有什么要求

人数上,需要有2-200名发起人,并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发起设立的发起人认购全部发起股份;募集设立的不少于全部股份的35%),发起人必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之间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约定发起人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不按约定出资的违约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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