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报告涵需要女方拿去盖章吗
时间:2024-08-09 01:14:24 3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军人在婚姻方面须向所在单位提交婚姻状况验证,或者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并加盖了(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书。

考虑到实际情况,该项措施是以确保军人婚姻由自主选择、符合道德规范为基础,防止可能出现的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其相关章节中明确表述:

婚姻应建立在两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严禁任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强制性压力,亦防止社会组织及个人进行不适当干扰。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能少于22岁,女性则不得低于20岁。

此外,严禁近亲之间存在直系血缘关系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缘关系者结婚。

至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法律义务,他们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在符合相关规定时进行登记,颁发结婚证书。

唯有完成这一环节之后,方可正式确认婚姻关系成立。

对于未能按时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相应机构将要求其补充办理。

一旦登记结婚成功,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女方即可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然而,在此过程当中,如若发生了下列任意一种情况,都意味着婚姻将会自动失效乃至于无效:

(一)有配偶与他人再行缔结婚姻关系;

(二)婚姻双方当事人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两个人的真实年龄均未达到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出现以上任一情况都表明该婚姻已无法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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