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运输危险货物有哪些
时间:2023-08-17 08:13:56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交通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的通知

根据《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年第10号令)和《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机构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1998〕419号)的规定,现公布下列单位为交通部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资格认可单位:

一、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

电话:传真: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

邮编:

二、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电话:

传真:

地址:天津河东区程林庄道南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

邮编:

三、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电话:

传真:

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北

邮编:

四、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兰州)

电话:

传真: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南昌路

邮编:

五、四川省铁路货物运输包装检测中心

电话:

传真: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南交通大学院内

邮编:

六、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电话:

传真: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编:

各级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在受理申报和托运国内水路危险货物时,应严格查验,凭据上述单位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见交通部1996年第10号令格式三)及其他相关单证,符合要求后,方可装卸和承运,以确保港口装卸和船舶运输的安全。交通部认可的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位的包装检验范围按《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机构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1998〕419号)文中二、(一)的规定执行。其具体协调管理工作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运输包装委员会负责。对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实施日期为1999年7月1日。望各有关单位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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