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打捞,又称海上打捞,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无论是否发生在任何水域,在海上遭受外力的全部或部分船舶、货物、客货运输的打捞行为,关于海上救助的规定如下:
1。救助合同自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上救助达成协议时成立。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提起诉讼或者双方同意仲裁的,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作出判决或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1)合同是在不正当或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的
(2)本合同项下支付的救助费用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
2。在救助作业期间,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1)谨慎救助
(2)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在合理必要时寻求其他救助方的协助
(4)被救助方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加救助作业的,应当予以接受,但不合理的,不影响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在救助作业期间,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1)与救助方充分合作
(2)在被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被送往安全地点时,应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移交请求
4。救助方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成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收取救助款。救助报酬的确定应当反映对救助作业的鼓励。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价值。(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实际销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海关、检疫和检验费用以及卸货、储存、估价和销售费用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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