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如果法律对特定事项另有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若借款协议中的债务人未能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内如期偿还贷款,则债权人必须自得知其权益受损及义务主体之日算起的三年内,向所在州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若经过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之后,债权人仍未采取行动,理论上讲,法院将不再予以债权保护,除非存在二十年以上特殊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债权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因此,若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而债权人并未在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启动司法程序,那么该借款协议在法律层面上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这并不代表借款协议本身失去了效力,仅仅是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追讨欠款。
若借款协议中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或者由于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债权人仍然有权依法追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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