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不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进行非法侵占借款人财务的行为;高利贷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的贷款。
2、手段不同套路贷虚增的数额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额外资金往往宣称是利息。
3、还款方式不同套路贷中犯罪分子是以占有财产为目的,往往会阻扰被害人正常还款,让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还款而违约;高利贷要求借款方尽快归还本息。
4、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侵害客体多危害大,先是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然后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破坏金融管理持续,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5、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是违法行为,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受保护;高利贷借款本金和一定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套路贷的行为表现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帐户内的前述钱款。
(三)单方造成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五)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套路贷与高利贷有着明显的区别,套路贷是属于犯罪的行为,而高利贷是属于违法的行为,高利贷只是借款的利率超出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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