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向国土资源所提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无异议发布公告,公告7日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材料归档、颁发证书。
一、土地登记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土地登记规则》;
(四)《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
(五)国土资源部及省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2)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3)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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