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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