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贿,即实施者积极地接受贿赂;
2.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被动地接受他人所给予的贿赂;
3.产业受贿,强调在经济交易往来过程中,企业主违规接受各种名目繁多的回扣和手续费等不当金钱利益的行为;
4.斡旋受贿,亦可被称为居间受贿或者间接受贿,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通过中间人或者中介机构收取贿赂的行为;
5.事后受贿,则是指行为人在任职期间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并与对方达成协议,在离职或退休之后再行收取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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