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以下几类:
1、开证申请人,又称为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指进口人,是指买卖合同的买方。
2、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权利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是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通知行的责任是传递信用证和审核信用证的真伪,通知行一般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是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一般是出口方,即买卖合同的卖方。
5、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而定。
6、付款行,是信用证上规定承担付款义务的银行。如果信用证未指定付款银行,开证行即为付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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