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形成合法有效的抚养关系,其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且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以及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关于最低抚育期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一般认为不低于三年。因此只有达到上述的四个法定要件,那么形成的抚养关系才是合法有效的。
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如何界定
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界定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法律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中亦有争议。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抚养关系。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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