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允许企业在当地开分店,能告政府吗
时间:2023-03-31 06:50:10 1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规定,一些销售企业只能经营本地产品,招待用餐也只能喝本地酒,排除、限制外地区企业到本地投标,严重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人们习惯称这种行为为“地方保护主义”。其实这些是违反了《反垄断法》。

目前,有些垄断行业随意涨价,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自己生产的商品。我国《反垄断法》就是针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制定的,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只有这3种情况,才是该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根据该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到处开分店不属于垄断行为,如**集团在全国各地开分店,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得实惠的还是老百姓。

因此,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出台政策,出于所谓的“保护本地产业”不论是在法律上和经济发展上对于当地都是有害无益的。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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