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作为一种合法的经营方式,企业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因承包人组建的项目部没有法人资格,建筑施工活动受企业管理,企业对承包人的施工活动承担责任,承包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而“挂靠”则是一种扰乱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挂靠”合同因其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建筑企业与挂靠方的“挂靠”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下两点:
1、对被挂靠方给予行政处罚——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资质证书。
2、司法处理——即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民事行为无效,收缴非法所得,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在维护法律秩序的基础上,照顾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在因挂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施工人承揽的建筑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通过竣工验收的,挂靠方可以参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价款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第2条规定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的范围。其中包括:
1、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
2、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
3、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
4、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
5、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
6、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
7、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他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
8、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挂靠’企业。”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中规定:
1、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让其他企业以进出口企业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或以挂靠经营的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已经挂靠的企业要立即解除挂靠关系,不得继续经营。
2、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要求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对存在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问题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责令其进行整顿并立即终止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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