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邯郸市出台三年大变样拆违拆迁补偿政策。规定凡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即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凡列入拆迁计划的也一律无偿拆除。
据悉,拆除合法建筑(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房产权属证三证齐全)按下列规定补偿:产权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的,原则上对拆除建筑物实行资产核销,不再予以补偿;已安排新建项目的地段(规划部门已批准总平面图),现有建筑物由新建项目负担拆迁补偿,同时代拆城市道路和绿化用地,并将道路、绿化用地无偿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道路建设和绿化;拆除原有建筑物,经规划部门调整布局允许重新建设的,不再予以补偿。
拆迁个人和企业的合法建筑,按照《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给予补偿;拆除合法建筑未予补偿的,在批准新建项目时,按拆除面积相应抵减配套费;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拆迁,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权属暂不变更,先行绿化的土地,给予占地补贴。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的,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用于道路或绿地建设的,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的补偿标准,结合土地区位予以土地补偿,其地上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河北日报)
一、可以合法强拆违法建筑的单位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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