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3-06-11 19:14:14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处罚机构: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事项名称:

1、对未经核准登记,无照经营的,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

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3、对在流通领域中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商品经营行为;

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对经销进口商品无合法凭证的行为;

7、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8、对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10、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1、对自行发布或代行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从事其他

违法广告活动的行为;

12、对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13、对从事投机倒把的行为;

14、对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矿产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烟草专卖、新闻出版、食品卫生、药品管理、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金银管理、外汇管理、文化管理、房地产管理、经纪人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给予对公民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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