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婚姻争议案件中,当其中一方刻意隐藏孩子行踪时,所应采取的适当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在通常状况下,涉案的夫妻双方应当有机会再度展开针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探望权利领域内诸多相关事项的深入讨论。
如果经过友好且富有建设性的协商后,达成共识,则先前的协议即可执行;
但倘若协商无果,那么持有不同意见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法院作出裁判并正式生效之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但是仅限于对财产方面进行执行,对涉及到子女的人身安全和探访权益等问题,不应采用强制措施进行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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