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留置条款,是指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在我国不允许双方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中进行类似约定,即使有类似约定,这一约定也无效。同时,留置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之所以要禁止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约定留置条款原因有二:
(1)是为了保护债务人与抵押人的利益,以实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因为在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债务合同时,往往抵押人与债务人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允许此类条款有效,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债权人利用经济地位要求抵押人订立留置条款,在债务人未能清偿时,债权人就能获得抵押的房地产,而这一房地产的价值往往高于债权的价值,这样会导致不公平的后果。
(2)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免抵押人通过设立留置条款,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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