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实名举报被判名誉侵权
时间:2023-06-07 09:03:08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男子在新浪微博上实名举报广东省政协委员林某某拥有两个身份证、偷税1425.5万元等内容。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处男子构成名誉侵权,要求其在网络上道歉,并赔偿原告1万元精神损失费。男子不服,已于昨日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某某为广东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从2012年7月31日开始,广州市某某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在名为胡某某实名举报的新浪微博、博客上陆续发表多篇文章。

胡某某称林某某、林甲夫妇分别拥有两个身份证,林某某的第一个身份证尾号是0026,广东陆丰籍。她的另一身份证尾号是1329,海南万宁籍,姓名为林乙。其夫林甲(广东陆丰籍)的另一身份证又名林丙(海南万宁籍)。

胡某某又列举了林氏夫妇侵占国家巨额税款1425.5万元、涉嫌行贿罪和诬告陷害他人罪等13项内容,并提供了广州中院和税务机关的一些纸质文书。他同时举报了天河区人民法院与林氏夫妇一起,针对其个人制造了100多宗冤假错案。

林某某是十一届广东省政协委员,林甲是第六届海南省政协委员。判决书显示,原告林某某否认了胡某某的举报内容,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社会名誉和社会地位造成极大的损伤,要求被告公开登报道歉,并索赔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248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最后判定,本案符合后者所述,要求胡某某在网络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焦点

网络举报需举证证明?

法院:被告在公共网络媒体上公开发布文章宣称原告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涉嫌犯有数种罪;但其未能在本案中举证证明原告存在上述犯罪行为,亦未举证证明国家审批机关判决原告犯有上述罪。故被告属借检举、控告之名,行诽谤之实。

被告胡某某:天河区法院作为被举报单位,本应回避此案。且本案被告无举证责任,法院未查实举报内容,也没有将本案和被举报人移送主管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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