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要作为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要审查以下内容:
(1)、书证是不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2)、对书证的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一、审查书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审查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书证都不属于不会说话的“物”,其是否与案件有联系,能否对案件起正面作用,需要通过辨认、鉴定加以解决。有的物证、书证光靠肉眼辨认是不行的,如案发现场遗留的血迹、指纹、毛发等,辩护律师在审查这类证据时,要注意审查办案机关是否对其进行过鉴定,鉴定的过程、鉴定的方法、技术是否科学,结论是否正确,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质等。
(二)审查物证、书证的手机和取得是否合法。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主要是由办案人员收集、取得的。收集、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法律对于这些侦查行为如何进行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在办案中就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行为进行审查。
(三)审查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物证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物证因自然原因、人为原因等改变面貌的现象屡见不鲜。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或者鉴定过程中,如果首都奥破坏或有所改变,就会使证据失真,完全丧失或丧失一定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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