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的负债情况通常并不会给自身带来牵连或负面影响。
这是因为,针对某位债务持有人而言,其所欠下的债务在法律意义上仅构成他/她对债权人的一项义务,而这个义务必须且只能由该债务人独自承担,其兄弟姐妹并不承担此项义务。
此外,合法建立的债务关系仅对参与签署及同意的相关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然而,若他人继承了原本属于您兄弟姐妹的遗产份额,那么他们应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来承担债务的清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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