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与处理方式
时间:2023-07-09 09:40:42 4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恶意抢注是指: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

(一)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

(三)注册成功,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恶意抢注商标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后,原权利人丧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未经许可不能够在自己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不过,在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精神奖励等权利并不同时转让。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都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当事人应将合同副本提交给中国专利局,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专利还可以通过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专利的实施许可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方式。其中,排他许可就是许可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仍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权,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对同一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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